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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体育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体育院校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轮滑俱乐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轮滑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轮滑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促进轮滑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轮滑项目实际情况,中国轮滑协会草拟了《轮滑赛场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轮滑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轮滑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轮滑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促进轮滑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轮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轮滑赛场行为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由中国轮滑协会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或指导举办的各级各类轮滑赛事活动。
(二)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赛事活动组委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轮滑赛事的赛场行为规范,或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赛事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等)、参与人员(领队、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与观众等群体均应遵守本《细则》和相关管理规范。
(四)按照赛事活动“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轮滑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一)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轮滑赛事活动,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轮滑赛场文化氛围和宣传氛围。
(二)负责赛事活动统一管理,科学制定组织计划,落实实施方案。根据需要组建竞赛、保障、宣传、服务、医疗、反兴奋剂、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合理布置任务分工,协调属地相关部门、赛区各组织机构,监督指导赛区活动,强化制度建设。
(三)保证场地、器材、音响、电子屏、标识以及通讯、交通、安保、安检、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比赛顺利举行。
(四)严格实行票证管理,加强赛场安全工作。规范赛场进出秩序、加强观赛环境管理,严禁在赛场出现危险品及可能破坏赛场秩序的、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或任何“”、“”、“”、“功”等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倾向的言论、旗帜或标语,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
(七)严格实施本《细则》及相关管理规范,加强赛事活动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制定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十)严格督促相关人员按照竞赛相关规定落实场地、器材等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团体项目以及场地器材布置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十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运动队、裁判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或参与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
(一)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轮滑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三)比赛中要努力拼搏,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严禁以不服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破坏器材等各种不良手段干扰和影响正常比赛。
(七)不得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十)领队、教练员应严格把关选拔参赛运动员,科学合理安排赛前训练和参赛事宜,提高临场执教能力,包括对赛场的综合评判、整体把控、临场应变等能力。
(十一)领队、教练员应教育、引导和督促运动员自觉遵守竞赛规则与规程,对场上不文明言行及时制止和教育,同时运动员应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
(一)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中国轮滑协会《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坚定方向、热爱轮滑事业、熟练精通业务、公正执裁评判、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廉洁自律。
(三)认真履行裁判员义务,服从工作安排,以《竞赛规则》为准绳,以运动员的现场水平为依据,公平、公正执裁。
(五)裁判组应严格按照《竞赛规则》与《规程》要求,组织运动队有序进行赛前熟悉场地训练工作以及重点检查工作,防止因场地器材设备不佳、技术水平不足以完成难度动作等原因出现意外伤害事件。
(七)比赛期间服从赛区管理,注重仪表仪容,集体行动,自觉规范行为,不饮酒、不串门、不擅自离开驻地。
(八)比赛期间,不相互议论参赛运动队(员)情况和比赛结果,不以任何形式干扰和影响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九)严禁违反纪律、规矩,利用社交媒介发泄情绪或误导媒体和公众,不在评审区或工作人员驻地摆放或发放非法宣传品。
(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赛场正常秩序,积极配合安检,遵守观众席秩序,在指定区域观看比赛,有序进场和离场FH体育,按照赛事要求和工作人员的引导拍照、录像。
(二)保持赛场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吸烟及乱扔杂物,禁止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等。
(三)严禁进入比赛场地,严禁发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等方面的言论、旗帜或标语。
(一)参加轮滑赛事活动的各有关方面应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扬中华体育精神,共同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维护赛事活动秩序。
(二)地方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赛事组织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轮滑协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轮滑赛事活动赛场行为进行监管服务,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赛事组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负责辖区内轮滑项目赛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依据本《细则》制定符合所管辖赛事特点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并推广实施。
(五)轮滑赛事活动组织者对以上行为规范疏于管理的,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责令其改正或相应处罚;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轮滑赛事活动裁判员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规范的,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按照中国轮滑协会《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视情况给予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等处罚。
(七)轮滑赛事活动观众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规范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理和后续案件查办工作。
(八)轮滑赛事活动参与者对赛事组委会和各级轮滑协会(轮滑项目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应的协会申诉,认定原处理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对境外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人员参加中国境内举办的轮滑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督促境外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人员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国旗、国歌。中国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人员参加境外举办轮滑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