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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FH体育【群众身边的民法典】健身器材“咬人”谁担责?
FH体育【群众身边的民法典】健身器材“咬人”谁担责?时下多样的户外运动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同时遍布城市街角、乡村社区里的健身器材也格外“抢手”。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健身器材存在“有人安装无人管理”问题一些“超龄”或“生病”的健身器材伤人事件常有发生。那么使用公共健身器材受了伤该由谁来担责呢
今年2月的一天蓝田县一位老人带着7岁的孙子小明化名在小区附近的广场活动。趁老人不注意小明跑到健身器材单人漫步机上玩耍不慎被单人漫步机破损残缺的手扶柄夹伤左手食指。经医院诊断小明左手食指开放伤、末节指骨骨折并出现骨缺损。小明家人将当地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诉至蓝田县法院要求其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1.7万元。
经法院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在管理中存在的过错积极赔偿了原告的相关损失并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健身器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黄宸瑞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条也指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在此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展增加列举了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让责任主体的范围更科学、准确。另外这一条赋予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以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足额获得赔偿也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
民法典通过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设定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他们在合理的责任范围内对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公众活动领域内受到侵权的不特定公众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以维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一般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要以积极作为来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不同领域中的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尽相同所以判断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结合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普遍情况、地区实际条件、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形、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防范和注意措施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比如游乐场的经营者、管理者不仅要保障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确保其符合要求、运行良好还要积极履行告知义务或设置警示标识等提醒公众安全合理使用器材以免受伤。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没有边界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匹配对于超出其能力范围而造成的损害无须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FH体育官网。上述案例中健身器材的管理者未对破损器材做好检查和及时维修的工作以消除其在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设置标识提醒公众注意安全从而导致使用者受伤其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具有法定的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由于监护人疏于履行监督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损害难辞其咎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担赔偿或进行惩罚只是一种手段法律的真正目的在于能以制度规范引导敦促相关责任主体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尽早预估风险及时消除危险让矛盾纠纷止步于萌芽状态。”黄宸瑞说保障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合力相关单位及家庭都应认真履行自身责任织密安全防护网。
暑假将至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在带未成年人外出游玩或参加各类健身活动时一定要提醒孩子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履行好自身的监护义务防患于未然。